(2020111日河南省合唱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河南省合唱协会

第二条  性质:河南省合唱协会是由专业、业余合唱指挥、合唱团员、合唱词曲作者、合唱团体及合唱组织者自愿组织的社会性音乐团体。

第三条  宗旨:遵守国家法律,自觉贯彻执行党的文艺方针;开展群众合唱活动,发展河南省合唱艺术事业,推荐合唱作品,加强省内外交流;为促进人民素质教育,弘扬传统文化,为“中原崛起”、“出彩河南”作出贡献。

第四条  河南省合唱协会接受文化和旅游厅、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河南省合唱协会会址为郑州市陇海中路136号郑州铁路局文化宫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河南省合唱协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协调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文化艺术活动。

(二)举办各种形式的合唱活动。《河南省合唱节》和《大河风合唱音乐周》是本协会的两大艺术品牌。

(三)开展不同形式、层次和类别的合唱知识讲座。深入基层进行合唱知识辅导和音乐咨询,普及提高群众的合唱艺术欣赏和演唱水平。

(四)开办合唱训练班,培养合唱指挥人才、合唱团骨干。

(五)参与并积极配合各部门、机关厂矿、企业社团、农村、学校、部队等举办的地区性、全省性和各种合唱活动。

(六)广泛与省内外合唱组织建立联系,促进学术、资料信息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拥护河南省合唱协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成为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

(一)坚持定期排练、演出,有一定水平和规模的群众业余合唱团体和大、中、小学合唱团体。

积极参与合唱活动的专业、业余合唱指挥、合唱团骨干、合唱团组织者、音乐教师及合唱词、曲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登记表(协会网站下载后发至协会邮箱)。

(二)由协会秘书处审核,通知申请者办理程序。

(三)向河南省合唱协会银行账户或财务负责人缴纳会费,办理团体会员牌、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协会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有对协会的工作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协会章程、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会员、团体会员应按规定交纳会费。团体会员须每年缴纳年度会费;个人会员则在入会时一次性缴纳会费。

(五)凡两年以上没有开展活动、一年以上没缴纳年度会费的团体会员,按照缴纳会费规定补缴,否则视为自动退会。

(六)个人会员应关心协会的发展。关注协会网站动态,在微信群里遵守有关规定,积极为协会网站撰稿,对协会发布的重要通知(短信或电话)应积极回应。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协会每年召开一次年度工作会议暨会员代表大会,参会人员为团体会员团长或其代表、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处工作人员和其他会议代表。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未能出席会议的理事,经过其他通讯方式征求意见或表决亦可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有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1、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议。

2、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3、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任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秘书处秘书。

4、推荐协会理事候选人。

5、表决协会的重要事务性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通讯方式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适时召集理事长工作会议或秘书处工作会议,研究协会重大活动事宜。

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省音乐界、合唱界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有较强工作能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秘书处工作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秘书处工作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协会理事会向上级领导请示、汇报工作;牵头对全国和外省合唱组织交流。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领导秘书处做好各项日常工作和年审工作。

(四)组织实施协会大型活动。

(五)处理其他有关事务。

第五章  财务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团体、个人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主管部门下拨经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制定会费标准和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由三名常务理事管理日常财务收支工作),保证会计账目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管理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